申请条件:凡持有本市非农业户口并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居住,其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低保标准的,均可申请享受城市低保待遇。现行低保标准为:城市区270元、县(市)240元。低保标准随我市物价水平、居民平均收入和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适时提高,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执行。
申请过程: 由户主到户籍所在地的居委会领取并填写《河南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表》(以下简称《申请表》)。户籍所在地未设立居委会的,直接到街道办、乡(镇)人民政府领取并填写《申请表》。远离城镇的军工、煤炭、矿山等企业,由企业低保审议机构负责办理本企业职工城市低保的初审、调查和申报工作。申请人在递交《申请表》的同时,应当递交居民户口薄、申请人身份证、收养证、婚姻证书等证明其家庭成员身份、关系的证明和家庭成员的收入证明。
审批程序:1、居委会接到《申请表》及齐全的有关材料后,应于10日内对申请人家庭进行调查并写出书面报告,经低保评议小组讨论通过后张榜公布(不少于7天)。对公示期满无异议的,报街道办、乡(镇)人民政府初审。由企业低保审议机构受理的,直接报县(市、区)民政部门审核。2、街道办、乡(镇)人民政府自接到居委会报送申请材料后,于10日内对申请人家庭情况进行复查或者抽查。对未设立居委会的,应于20日内进行调查。初审符合低保条件的,由街道办、乡(镇)报县(市、区)民政部门审批;不符合低保条件的,由居委会书面通知申请人。3、县(市、区)民政部门接到街道办或者乡(镇)人民政府、企业低保审议机构报送的有关材料和初审意见后,应当对上报对象的家庭情况进行抽查,在10日内办结审批手续,并以户为单位在申请人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(或企业低保审议机构)所在地张榜公示(7天),对公示期满无异议的,发给《河南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》,从批准当月起享受低保待遇。
救助标准: 城市低保实行差额救助,救助标准=(低保标准-家庭月人均收入)×家庭人口。
低保对象的义务: 准确、真实、全面地提供和填写相关材料;当收入和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情况发生变化时,应当在30天内向低保管理机构报告,并办理相关手续;当低保管理机构按规定对其低保情况进行审核时,应当予以配合,并如实提供情况;再就业年龄内,有一定劳动能力但尚未就业的低保对象,在享受低保待遇期间应当积极参加街道办事处、乡(镇)人民政府、居民委员会组织的公益性社区服务劳动。